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经过法院判决,其支付的赔偿款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因而不属于资产损失,而属于赔偿支出,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企业如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属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25号公告,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同时废止。
25号公告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