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