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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年终对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购买奖品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答:如果该项评优活动是由工会部门组织的话,那么应当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并从工会经费中

    答:如果该项评优活动是由工会部门组织的话,那么应当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并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如果属于企业行为,则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年终奖励先进工作者购买奖品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到工资总额中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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