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考虑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以及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国家有关部门将会有正式文件予以明确此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范围,年限等问题。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国发[2007]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