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您企业通过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工会经费可以凭借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交给地方工会的,需要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才可以进行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