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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2011年是否需要重新进行鉴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81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一条(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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