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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拟将自有并已经营多年的房产拆除做房地产开发,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房产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514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税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因此,房产拆除损失不属于计税成本内容,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拆除的房产如果属于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否则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25号公告,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同时废止。

    25号公告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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