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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怎样的原则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99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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