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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我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进行廉租住房的建设,该项目属于拉动内需项目,当年财政部门拨款1.5亿元。现在2009年度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59
核心提示: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可以享受西部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项重要条件是其主营业务收入都必须超过全部收入即企业总收入70%以上。如果不能达到此条件,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关于总收入口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问题所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额的比例低于70%,因而已经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优惠条件了,所以也就不能适用15%的优惠税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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