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提示:按规定不得进行抵减您法人企业的盈利。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