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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按规定申请2008年三项设备的抵免,免金额为50万元,因我公司2008年属于企业所得税全免期,请问申请抵免金额50万元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472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2008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全免期,按上式计算,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额在减除“减免税额”时已为零,抵免税额无法从应纳税额中减除,应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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