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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成员单位,2009年度合并纳税政策已取消。我公司2008年度累计所得额为亏损,在2009年度有盈利,在2010年的所得税清算中是否可以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后再计算所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92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但是财税[2008]119号文件并未考虑到合并纳税停止执行后的一些具体情况,比如说原先合并纳税的亏损弥补问题。考虑到原合并纳税成员的盈亏已经在合并纳税时进行了相互抵补,这也就意味着亏损企业的成员的亏损已经得到了弥补,因而本着亏损不得重复弥补的原则,原有的亏损不得再行弥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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