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者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者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贵公司转用的这栋商品房不需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