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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合资企业,对于2007年的利润一直未分配,今年我要进行分配,对于投资方收到的利润是否要补缴差额的所得税,(投资方有中方及外方),我们是否还用补缴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432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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