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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国内居民公司,我公司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在台湾地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进行税收抵免如果我公司申请去台湾投资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457
核心提示: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适用于你公司在台湾地区取得的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适用于你公司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的税收抵免。

  2、企业取得于来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国家(地区)的所得,同样适用于税法规定的境外税收抵免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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