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适用于你公司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的税收抵免。
2、企业取得于来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国家(地区)的所得,同样适用于税法规定的境外税收抵免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