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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自产的一种产品,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为8.54元/个,单位生产成本6.5元/个。公司将为了提供市场占有率,将该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除按8.54元的单价做收入、6.5元单位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应当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销项税额之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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