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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483
核心提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国税发[200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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