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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风险防范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409
核心提示: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到劳务发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地税机关必须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到劳务发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告知其代开发票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办理程序和手续等,并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照章征税后为其代开发票。同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携带);
②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③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或接受劳务方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④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其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委托代缴税款证明材料
⑤《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行车证,仅供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将根据目前代开发票工作的重点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大集中”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适时修改、完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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