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