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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幼儿园等开办的特色班、兴趣班取得的收入是否也免征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纳营业税。而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仅指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幼儿园以开办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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