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营业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