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购买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债,对取得利息收入暂视同存款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