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公司购入个人独资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其实质为你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的资产买卖业务。
对方转让房产取得经济利益,涉及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让设备取得经济利益涉及增值税及附加。资产收购合同对方还应贴花。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细则。
对方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转让资产的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相应成本税费等按规定扣除,计算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中《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对方应向你公司开具发票,其中房产应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你方应缴纳契税及合同印花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