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企业资产重组时转让厂房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