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据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能免征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