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公司所述情况,如果挂靠车辆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相关法律责任由该被挂靠公司承担的,则应由该公司缴纳营业税,否则应由提供劳务的车辆所有人个人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