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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务公司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可否在其营业额中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二款(财税[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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