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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90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如果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则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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