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是由A、B、C、D四家公司投资组建的汽车制造公司,其中A公司是以专利技术、商誉、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占公司股份的30%;其他三家公司以货币资金投资,占公司股份的70%.在投资时这四家公司另外签订了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年内,不管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均由B、C、D三家公司支付给A公司固定收益1亿元。A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收益如何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根据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以专利技术、商誉、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分别按“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