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安装防腐公司主要对炼油企业设备管道等进行检修、维修,同时对一些金属储油罐进行除锈、防腐保温等作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释,金属储油罐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认为对构筑物进行除锈、防腐、保温应缴营业税。但税务人员认为,从金属储油罐的本身来说,是由现场制作或购买的货物而不能定义为不动产,制造这些金属储油罐的企业应该缴纳的是增值税(虽然购买方不能抵扣,实际也缴纳增值税),所以对这些货物(金属罐)进行除锈、防腐、保温作业应是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应该缴纳增值税,请问到底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安装防腐公司对《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金属储油罐构筑物进行除锈、防腐保温等作业,属于对构筑物进行养护,应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