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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82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营业税条例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如果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则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应作为价外收费,全额计征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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