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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审批风险防范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431
核心提示:①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时,应向纳税人出具加盖地税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或《税务
①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时,应向纳税人出具加盖地税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加盖地税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资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对应由青岛市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必须在受理减免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相关处室。
④各基层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受理减免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受理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⑤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税机关应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加盖地税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地税机关应制作《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加盖地税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应按照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告知纳税人,其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向地税机关报告的义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⑥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青岛市局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等审批减免税,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减免税资料的有关数据应当与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相互联系。往年减税、免税情况及其他项目必须填写准确、完整。企业上报的资料要符合要求,数据真实准确,税务文书使用应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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