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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账面上记载有代替有关部门收取的维修基金,这笔收入最终并不归我单位所有。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331
核心提示: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账面上记载有代替有关部门收取的维修基金,这笔收入最终并不归我单位所有。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照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当于移交时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维修基金可以在移交时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那部分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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