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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报备案事项核查风险防范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后7
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登记减免税管理台账,整理资料档案,资料要求齐全完整,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②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企业报送有关数据应当与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相互联系。往年减税、免税情况及其他项目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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