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游艇、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