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出租机械设备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