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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发生扣除项目,如取得凭证不符合规定能否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37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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