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票据贴现行为对于贴现息的处理,均是在贴现日支付票据对价时直接从应付款项里扣除。贴现息应在2009年12月31日贴现日全额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不能递延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