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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纳入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有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部分是否缴纳营业税?民办、公办学校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有区别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414
核心提示: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的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的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待遇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因而,如果民办学校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特别是属于学历教育的学校,是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的,但是如果不符合上述的规定,则必须按照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上无区别。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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