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规定,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根据问题所述情况,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有关合作建房税收政策规定。
A公司以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取10间门面销售款和160万元现金。A公司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B公司承受A公司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印花税。B公司销售10间门面房和其建成房屋的销售,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