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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企业已停产,现以4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建房。双方约定由B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60多万元,土地评估价为260多万元,将土地转让到B公司,由B公司出资建房,并拥有建成后的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97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规定,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根据问题所述情况,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有关合作建房税收政策规定。

  A公司以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取10间门面销售款和160万元现金。A公司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B公司承受A公司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印花税。B公司销售10间门面房和其建成房屋的销售,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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