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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7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买卖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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