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