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制定统一稽查取证标准,对证据形式(包括电子证据)、取证主体、取证客体、取证程序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规范和提高取证标准,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
②建立稽查实施环节的首查责任制,确定案件的主查人员和辅查人员,以明确责任;健全稽查底稿管理制度,规定必查项目和检查程序;建立理由说明制度,要求稽查人员即使对于认定为无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也应阐明对企业实施的具体检查方法以及认定依据,由集体讨论通过;检查小组成员应实施定期轮岗,避免人员长期固定搭配。
③为加强案件稽查过程中集体把关,降低稽查人员因业务素质较低或政策规定模棱两可等原因而导致出错的概率,建立稽查科(股)、稽查局、稽查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的三级集体案件讨论制度。对于较复杂的案件要求进行集体讨论、共同决策。
④建立稽查实施环节的财产摸查制度。要求稽查人员在稽查实施环节就必须掌握企业的财产状况,并列出企业的财产清单,对于财产状况较差的企业,提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要求提供纳税担保。
⑤精细查案,切实解决“想怎么查就怎么查”的问题。稽查执法过程中,必须由2名以上的稽查人员共同实施。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一切接触(包括约谈、政策辅导、询问、调账、检查等),必须有2名以上的稽查人员在场方可进行;案件主办、协办人员的搭配每年至少调整一次,稽查人员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区域每年至少调整一次;严格执行稽查告知制度,实施检查前主动告知被查对象税务稽查的办案程序、执法规范、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救济途径等事项;规范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的调取、登记、保管和退还手续,防止重要资料的丢失和人为替换;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调取与被查对象有关的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等资料,详细填列调取账簿凭证资料、电子数据等清单,由检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税务检查风险防范措施


核心提示:①制定统一稽查取证标准,对证据形式(包括电子证据)、取证主体、取证客体、取证程序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规范和提高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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