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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移送风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376
核心提示:①为避免审理人员在罚款过程中不遵循罪责相当的原则,应对具有一定处罚比例或额度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量化。对于无法
①为避免审理人员在罚款过程中不遵循“罪责相当”的原则,应对具有一定处罚比例或额度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量化。对于无法细化和量化的处罚规定,可通过建立税务稽查执法先例制度,参照稽查执法先例做出处罚。
②应建立与税政法规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政策理解有分歧的问题,应书面请示并取得税政法规部门的正式答复。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的,由稽查局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对会议内容和会议结果须做好详细记录备查,会议记录须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③完善由审理科(股)、稽查局和审理委员会组成的三级集体审理会议制度。应明确提交各级集体审理会议讨论的案件标准,实现案件审理的层层上报机制。要严格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向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重大案件。
④规范审理,切实解决“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的问题。审理环节要对案件检查的全过程进行实体、程序方面的全面审查,加强对各环节流转的工作内容、办理意见和工作记录的审核检查;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对被查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拟免除处罚的案件,须由稽查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重大案件须提交市局审理委员会或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
⑤健全案件移送的相关制度。进一步与公安机关明确案件的移送手续,以及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未达到移送标准后的退回手续。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办案机制,加强相互间信息共享,联合办案人员保持相对稳定,遇重大涉税案件线索,应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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