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离婚时房屋产权变更(分割)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一)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三)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规定,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