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规定,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二)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