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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土地为公司土地,资金为职工集资,公司未补贴,以成本价、标准价销售给本公司职工。该建房项目持有市房改部门集资建房的批文。请问我公司集资建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413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同时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将建造的房产销售给职工(集资建房相当于单位建造房产销售给职工),则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如果确实是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则暂免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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