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下属工程建设公司从事地面施工、道桥建设等建筑工程施工劳务。2009年6月承包了四川某公司转包的伊朗油田地面设施工程,并与该四川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地点在四川,工程施工地点在伊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请问针对我单位这种承包转包工程,但在境外提供建筑施工劳务的情况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公司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按规定可以暂免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