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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自建自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7
核心提示: 问:一、对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该文件第一款关于营业税和契

  问:一、对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该文件第一款“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中的“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规定,何谓自建自用,我们把握不准。总局在营业税新细则培训时解释,称“自已投资请其他施工企业建设”不属自建行为。二、个人将自己非购买取得的现有住房对外销售,可否全额征收营业税?比如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居住,现在不住了,把它卖出去。目前,所有政策规定都明确了购买取得的住房凭抵扣发票进行计税依据的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新建建筑物不包括自己投资其他施工企业建设的情形,否则就不会再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于个人自行投资自行建造房产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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