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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物流运输及仓储企业,最近承揽了一项公路、铁路运输项目,对客户开具一票公路运输专用发票。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物流联运业务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我公司取得的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大票中的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455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企业取得的铁路运输票据中所列金额及相关票据均可作为运输费用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六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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